乌鲁木齐征迁律师:征迁补偿低不低,以何标准衡量?

来源:乌鲁木齐律师 所属栏目:征迁补偿 日期:2021-04-21 17:15 浏览:

  征迁中,被征迁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依旧是补偿问题。而在征迁中,引起征迁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的,也常常是补偿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被征迁人,虽已面对征迁,但却不知补偿标准,也不知如何衡量补偿的高与低。

  关于补偿方面,首先应要明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不同的,对其的补偿标准,也大为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

  对于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即:对于补偿标准,最低的底线为“拆一还一”;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优先适用的是“市场比较法”,从实践中来看,这也是对被征迁人较有利的一种评估办法。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现实中,因集体土地征收比较的复杂,所以其补偿原则,也与国有土地征收不太一样。被征迁人,应关注三个重要的文件: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切实做到被征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不能仅计算重置价、地价,还要在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上面,加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同时,也要注意,对于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对其的补偿标准,是完全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进行。

  以下是拆迁补偿新规则:

  1、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

  依现行法律,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被征迁人个人,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2018开始,被征迁人可以领取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2、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今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主要包括两方面:

  (1)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

  (2)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如:被征迁人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3、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

  依据最新规定: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4、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供被征迁人自由选择。

  对此,若在征迁中,遇到违法征迁、暴力强拆或是补偿不合理时,被征迁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法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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