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9步走,要搞懂,别弄错

来源:乌鲁木齐律师 所属栏目:征迁补偿 日期:2021-04-21 17:10 浏览:

  律师提醒: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9步走,要搞懂,别弄错

  当你所居住的地方面临拆迁时,很多朋友都很高兴,因为很可能一夜成为有钱人。

  随着发展,不少农村的土地都已经进入城市化建设的蓝图规划中,许多农友们的土地和宅基地都面临征收和拆迁的情况,这必然会涉及到补偿等问题,国家对于土地征收的过程和补偿都是有具体规定的。

  为了让广大农友对土地征收了解,保护自己的权益,以下内容需知道:

  、国有土地包含六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征地补偿

  国家规定,征地必须要补偿,而且是先补偿后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注意: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大会决定如何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征地补偿全国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补偿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制定。具体补偿多少,农友可以上本地国土局查询。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这一条就对征收方的补偿发放作出了两个硬性规定。

  · 支付时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

  · 支付方式:全额支付。

  关于3项补偿具体看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土地征收九步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1、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3、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以下13个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五、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六、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七、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八、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九、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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